1、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商标无效宣告答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答辩
湖州南浔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无效宣告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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